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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宜昌唯美印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秭归县茅坪镇大洋商务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唯美印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县茅坪镇大洋商务酒店,王功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7号原告:宜昌唯美印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70219-X。法定代表人:董远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秭归县茅坪镇大洋商务酒店,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园街*号,注册号420527600417018。经营者:胡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王功旭,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秭归县,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唯美印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秭归县茅坪镇大洋商务酒店、第三人王功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宜昌唯美印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钦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人民陪审员  陈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