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邢大洲、曹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邢大洲,曹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962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住所地:钟祥市莫愁大道30-1号。负责人:聂韵,行长。被告:邢大洲。被告:曹玉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被告邢大洲、曹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大洲、曹玉红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265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