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露平、朱文亮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露平,朱文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露平,曾用名夏路平,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寻甸县。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磊,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文亮,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寻甸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辩护人张磊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河滨公园“酒号公馆”附近,用石头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的一辆牌照为云XXXX**黑色雪佛兰轿车的左前门车窗玻璃砸烂后,由被告人朱文亮翻入该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88元。2、2017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东盛小区内,用石头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牌照为云XXXX**深灰色雪铁龙轿车的左前门车窗玻璃砸烂后,由被告人朱文亮翻入该车内,将棕色电脑包一个(内有现金600元)、书两本及李某某的身份证窃走。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48元。3、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永城宾馆”旁,用石头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的一辆牌照为云XXXX**白色福特越野车的左前门车窗玻璃砸烂后,由被告人朱文亮翻入该车内实施盗窃。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28元。4、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河滨公园内,用石头将被害人汤文琼停放的一辆牌照为云XXXX**白色本田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右侧三角玻璃砸烂后,由被告人朱文亮翻入该车内将被害人的驾驶证、行车证窃走。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前挡风玻璃、右侧三角玻璃价值人民币1350元。5、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河滨公园“酒号公馆”门前,用石头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牌照为云XXXX**银色奥迪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烂并将右侧后排车门撬毁,由被告人朱文亮翻入该车内实施盗窃。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前挡风玻璃、右侧后排车门价值人民币3240元。6、2017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东盛小区“欢畅KTV”附近,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牌照为云XXXX**白色奇瑞越野车的后挡风窗玻璃砸烂后,由被告人朱文亮翻入该车内实施盗窃。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846元。7、2017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龙泉路公园尚居二期门口附近,用石头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一辆牌照为云XXXX**白色东风标致越野车的左后门车窗玻璃砸烂后,由被告人朱文亮翻入该车内实施盗窃。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左后门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88元。8、201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平吉街“小太阳幼儿园”门前,用石头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的一辆牌照为云XXXX**灰色丰田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烂后,由被告人朱文亮翻入该车内,将被害人的现金6元、软珍云烟一包、紫云云烟一包窃走。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874元。9、201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平吉街“小太阳幼儿园”门前,用石头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的一辆牌照为云XXXX**白色海马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烂后,由被告人朱文亮翻入该车内,将被害人的红色背包一个、金属材质首饰六个窃走。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4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辩护人张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被害人苏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汤某某1、张某某、李某某、杨某、董某某、汤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修理发票,户籍证明,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4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露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露平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张露平、朱文亮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云012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露平犯盗窃罪宣告缓刑一年执行的决定,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二、被告人张露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文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舒应亮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 自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