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代益付与蔡海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益付,蔡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益付。被执行人蔡海全。申请执行人代益付于2017年3月9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120000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4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宋庭彬审 判 员 普永云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