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德一与王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一,王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788号原告:郑德一,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杰,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男,199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一与被告王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一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一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庄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