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爽与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爽,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爽,女,1988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被执行人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永宽,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爽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爽贷款人民币33万元,并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照原告王爽交付给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利息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31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请求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冻结并扣划,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吉07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