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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东风与吕相云、李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风,吕相云,李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499号原告:杨东风,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相云,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李桂清,女,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杨东风与被告吕相云、李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杨东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风撤回对被告吕相云、李桂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47.5元元,由原告杨东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永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