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东风与吕相云、李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风,吕相云,李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499号原告:杨东风,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相云,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李桂清,女,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杨东风与被告吕相云、李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杨东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风撤回对被告吕相云、李桂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47.5元元,由原告杨东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永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