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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林芾与被告鞠中晓、杜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林芾,鞠中晓,杜燕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45号原告:宋林芾,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鞠中晓,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杜燕妮,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宋林芾与被告鞠中晓、杜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宋林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林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林芾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靖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