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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广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533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华,曾用名王二广,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中专文化,上蔡县齐海乡初级中学校长,中共党员,住上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年7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广华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白云大道北段李斯步行街路口处,被上蔡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广华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1.8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1493号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王广华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上蔡县教育局人事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广华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广华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广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广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㈡项、第㈤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田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郝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