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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卫卫、张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卫,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卫卫,女,1969年4月3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张顺,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卫与被执行人张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自愿中止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巨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