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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巴彦县国土资源局、曾凡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彦县国土资源局,曾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6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付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兴宝,国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X,国土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曾凡军,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巴彦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景鑫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宏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