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磊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980号罪犯刘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磊犯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泰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6月1日依(2015)济刑执字第5599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一年。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刘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磊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四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磊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磊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进步审判员 张养恩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