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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328-1号申请人:山东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林,总经理。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申请人山东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45万元,原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6)鲁0683民初字4328-1号。现因二审上诉办理期间,2017年8月2日,申请人山东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45万元,冻结期间,如帐户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再次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