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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石窝镇街八号。法定代表人韦启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县前街55号。法定代表人韦泽宁,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桂1226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147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72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均已抵押并被多个法院查封,目前均在处置阶段,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再向处置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即可。本院通过“四查”“两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受理费67060元、申请执行费86120元均未收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