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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泰博源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博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5180号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100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漆峻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恒,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泰博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五里6号楼101-12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学,总经理。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泰博源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依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 子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