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宪与刘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刘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954号原告:刘宪,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农民,住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上庄头村2区**号。被告:刘权,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住朔州市一中家属楼4号楼2单元602室。原告刘宪与被告刘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宪承担。审 判 长 王 富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人民陪审员 高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