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正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8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正波,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1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正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正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赵正波在南岸区弹子石“心网”网吧上网时,要求网管蔡某转钱给他作为车费被拒绝后,就动手推了蔡某,蔡某的朋友李某发现后上前与赵正波理论并发生争执,李某用键盘击打赵正波,赵正波则拿起电脑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将李某左手砍伤,后逃离现场。经诊断,李某左腕部开放性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手背皮肤裂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6月1日,赵正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正波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病历等书证,证人蔡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正波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正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赵正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正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海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