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明、陈亚素与江苏华东五金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陈亚素,江苏华东五金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女,1971年6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申请执行人陈亚素,女,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江苏华东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五金路,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22526(1/1)。法定代表人:周才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明、陈亚素与江苏华东五金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