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母前彬与高雪、郝家洪、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前彬,高雪,郝家洪,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母前彬,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蒿坝镇。被执行人:高雪,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蒿坝镇。被执行人:郝家洪,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巡司镇。委托代理人:高雪(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郝家洪之妻,身份信息同上。被执行人: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巡司镇巡司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32334360-6。法定代表人:詹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7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恢复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母前彬与被执行人高雪、郝家洪、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2016)川1527执424号]。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雪、郝家洪、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