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军与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撤销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135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陈微微,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6441R。法定代表人路伟,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晓勇,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旭旻,工作人员。原告李军诉被告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撤销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军于2017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朱依德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卿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