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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侍红梅与玖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红梅,玖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832号原告侍红梅,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玖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朱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侍红梅与被告玖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侍红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侍红梅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侍红梅负担。审判员  孙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