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侍红梅与玖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红梅,玖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832号原告侍红梅,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玖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朱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侍红梅与被告玖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侍红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侍红梅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侍红梅负担。审判员 孙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