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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006号原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8号街坊。法定代表人胡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增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木清,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宏,男,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