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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李家欣与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欣,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家欣,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4号楼鐤泰中心4层48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315175999。法定代表人:严广昕。申请人李家欣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27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申请人李家欣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20日的工资15000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家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9217.58元,经分配,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由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4204.27元;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标的4204.27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绮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