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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质河、李成明与宋光荣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质河,李成明,宋光荣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692号原告宋质河,男,生于1949年3月1日,汉族,住岳池县。原告李成明,女,生于1952年2月6日,汉族,住岳池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钟仁玲,岳池县苟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光荣,男,生于1976年3月9日,汉族,住岳池县。原告宋质河、李成明与被告宋光荣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宋质河、李成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质河、李成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质河、李成明负担,本院免收。审判员  吴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智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