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良坤与郝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王良坤,男,汉族,60岁。被执行人:郝刚,男,汉族,41岁。申请执行人王良坤与被执行人郝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郝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良坤借款3.6万元。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告郝刚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良坤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4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郝刚名���暂无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郝刚在本院另有多起案件未能执行,其工资收入被本院另案冻结,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郝刚工资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郑佳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