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与陈文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陈文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4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金碧路金碧湾花园9号首层之C03、C04、D01、D02。负责人:朱镇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旺,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敏,该支行员工。被告:陈文伟,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与被告陈文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