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积美、李海英等与重庆万事如意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积美,李海英,重庆万事如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048号原告王积美,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李海英,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重庆万事如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69号1单元附6号。法定代表人谭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积美、李海英与被告重庆万事如意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积美、李海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积美、李海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积美、李海英负担。审 判 员 刘玉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