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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山市人民医院与张利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人民医院,张利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669号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栗园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48575956-7。法定代表人:章隆辉,院长、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王瀚翔,单位员工。被告:张利生,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张利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2日以被告张利生的还款未全部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婵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