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一平与郑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一平,郑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3号原告贾一平,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焦中华,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丙红,女,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一平与被告郑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一平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一平撤回起诉。原告贾一平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一平负担。审 判 长 汤龙江代理审判员 杨乐斐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贾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