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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一平与郑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一平,郑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3号原告贾一平,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焦中华,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丙红,女,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一平与被告郑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一平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一平撤回起诉。原告贾一平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一平负担。审 判 长  汤龙江代理审判员  杨乐斐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贾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