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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539号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法定代表人:郭爱成,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娜,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系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公司副经理。被告:樊慧,女,现住乌拉特后旗。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日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