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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李斐、黄维萍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李斐,黄维萍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2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8505012232。负责人:樊伶,该分行行长。被告:李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黄维萍,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李斐、黄维萍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