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136号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亳州1号世纪家园12幢B-801室。法定代表人:戴正春,总经理。被告:李莎,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