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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阿祖举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祖举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祖举者(曾自报贾巴者且),男,彝族,1995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金阳县。2015年8月26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传唤,次日脱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祖举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祖举者及其辩护人司武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金城花园15幢302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余某苹果牌MacbookproMC700CH/A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710元)和东芝牌移动硬盘1个(容量1TB,价值人民币297元)。2、2016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金城花园9幢703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3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含鼠标、充电器,价值无法认定)。3、201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7幢301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4、201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幢2单元104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徐某3南洋红双喜卷烟10条(价值人民币2400元)。5、2016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里仁花园3期45幢404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胡某1现金人民币2000元。6、2016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里仁花园3期45幢103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徐某4苹果iPhone6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024元)。7、2016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山绿苑22幢B号别墅,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叶某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8、2016年3月1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蓝山花园9幢2单元205室,通过攀爬钻窗进入被害人胡某2家中,但未窃得财物。9、2016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河南省平顶山市桃园别墅C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赵某美金2000元(价值人民币12981.60元)。10、2016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风景九园5幢206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王某1现金人民币3500余元。11、2016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风景九园5幢207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2现金约人民币700元。12、2016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花香维也纳小区18幢502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杨某现金约人民币2000元。13、2016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拉菲庄园14幢505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吕某冰箱里的雪碧1罐(价值未作认定)。14、2016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卧龙花园25幢,窃得被害人毕某现金人民币500元。15、2016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清泉花园26幢2单元,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郦某现金约人民币25000元。16、2016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北京市密云区银河花园4-4号,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董某现金约人民币700元。17、2016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阿祖举者至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别墅25号,通过攀爬钻窗入室,未窃得财物,随后又攀爬钻窗进入兴谷别墅18号,窃得被害人王某3存放三处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港币400元和泰国铢5450元(外币折合人民币1418.20元)以及银镶蓝宝石戒指1枚(含石,价值人民币700元)、银镶红宝石戒指1枚(含石,价值人民币700元)、彩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700元)、翡翠挂坠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石英岩(染色)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30元)、手镯1个(价值无法鉴定)。同月14日,被告人阿祖举者在北京市靓美快捷酒店被民警抓获,涉案部分赃款赃物被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王某3。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祖举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约人民币69460.80元,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阿祖举者辩称:其没有在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清泉花园26幢2单元偷过25000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阿祖举者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五笔事实中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十六笔犯罪事实均当庭予以供认,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金城花园15幢302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余某苹果牌MacbookProMC700CH/A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710元)和东芝牌移动硬盘1个(容量1TB,价值人民币297元)。2.2016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金城花园9幢703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3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含鼠标、充电器,价值未予认定)。3.201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7幢301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4.201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幢2单元104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徐某3南洋红双喜卷烟10条(价值人民币2400元)。5.2016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里仁花园45幢404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胡某1现金人民币2000元。6.2016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里仁花园45幢103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徐某4苹果iPhone6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024元)。7.2016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山绿苑22幢B号别墅,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叶某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8.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蓝山花园9幢2单元205室,通过攀爬钻窗进入被害人胡某2的家中行窃,未窃得财物。9.2016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河南省平顶山市桃园别墅C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赵某现金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981.60元)。10.2016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风景九园5幢206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王某1现金人民币3500余元。11.2016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风景九园5幢207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2现金约人民币700元。12.2016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花香维也纳小区18幢502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杨某现金约人民币2000元。13.2016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拉菲庄园14幢505室,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吕某放于冰箱内的雪碧1罐(价值未予认定)。14.2016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卧龙花园25幢,窃得被害人毕某现金人民币500元。15.2016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清泉花园26幢2单元,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郦某现金约人民币25000元。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阿祖举者在浙江省奉化豪廷酒店102房间被民警抓获,后于次日脱逃。16.2016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北京市密云区银河花园4-4号,通过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董某现金约人民币700元。17.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阿祖举者至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别墅25号,通过攀爬钻窗入室行窃,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阿祖举者又攀爬钻窗进入兴谷别墅18号,窃得被害人王某3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港币400元和泰国铢545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418.20元)以及银镶蓝宝石戒指1枚(含石,价值人民币700元)、银镶红宝石戒指1枚(含石,价值人民币700元)、彩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700元)、翡翠挂坠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石英岩(染色)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30元)和手镯1个(价值未予认定)。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阿祖举者在北京市靓美快捷酒店405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部分被盗财物(包括现金人民币1670元、港币400元和泰国铢5450元、银镶蓝宝石戒指、银镶红宝石戒指、彩金戒指、翡翠挂坠、石英岩挂件和手镯)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3。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余某的陈述:2016年3月2日,其发现家里(金某15幢302室)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个东芝牌移动硬盘等财物被盗。2.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2016年3月2日,其发现家里(金某9幢703室)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含鼠标和充电器)被盗。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6年3月3日,其发现放在家里(牡丹小区37幢301室)的钱包内的现金2200元左右被盗。4.被害人徐某3的陈述:2016年2、3月的一天,其发现家里(牡丹小区3幢2单元104室)的10条南洋红双喜等财物被盗。5.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2016年3月4日,其发现放在家里(里仁花园45幢404室)餐桌上的现金2500元左右被盗。6.被害人徐某4的陈述:2016年3月4日,其发现放在家里(里仁花园45幢103室)的一部苹果6手机被盗。7.被害人叶某的陈述:2016年3月11日,其发现放在家里(黄山绿苑22幢B号)的钱包内的现金8000多元被盗。8.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2016年3月20日,其发现家里(蓝山花园9幢2单元205室)厨房台板上有很多脚印,窗户被人破坏,但重要的值钱的物品没有被盗。9.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6年4月17日,其发现放在家里(平顶山市桃园别墅C室)的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美金和一个和田玉的手镯被盗。10.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6年5月29日,其发现家里(风景九园5幢206室)的现金共计3500元以上被盗。1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6年5月29日,其发现家里(风景九园5幢207室)的现金700元左右被盗。1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6年5月31日,其发现放在家里(花香维也纳18幢502室)的钱包内的现金4200元左右被盗。13.被害人吕某的陈述:2016年6月5日,其发现家里(拉菲庄园14幢505室)客厅抽屉被打开,怀疑有小偷来过。其查看家里监控,发现凌晨4时16分许,有一个年轻男子从阳台进来,并在其家里翻找东西,后于4时40分许从阳台离开。该男子从冰箱里偷了一罐雪碧,并将空的罐子放在其家阳台上。14.被害人毕某的陈述:2016年6月5日,其发现放在房间里(卧龙花园25幢)的现金500元被盗。其查看监控发现凌晨2时至3时,有人进入其房间。15.被害人郦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宁波银行交易明细单:2016年6月8日,其发现放在家里(清泉花园26幢2单元)的现金共计约25000元被盗。2016年6月7日18时许,其下班后将汽车停在车库门口。其自己是不吸烟的。被盗的现金25000元是放在一个棕色的手提包内,手提包原本放在三楼卧室床头边地上。其中2万元现金是整叠的两捆,是那天其妻子从银行取来的,另外还有5000元左右。小偷是从厨房窗户爬进来的,窗户的纱窗还被小偷烟头烫了两个洞,烟头丢在其车子旁边的地上。16.证人陈某,4的证言:其是平谷区兴谷别墅25号的保姆,2016年12月12日,其发现别墅的一层客厅的窗户和二层阳台的窗户被人打开,没有发现财物被盗。17.被害人董某的陈述:2016年12月9日,其发现家里(北京市密云区银河花园4-4号)现金大概700元被盗。18.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2016年12月12日,其发现家里(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别墅18号)和车里的现金和物品被盗,损失现金21000元左右、一些外币、彩金戒指1枚、蓝宝石戒指1枚、红宝石戒指1枚、翡翠手镯1个、翡翠吊坠2个。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余某的住处进行勘验,在书房窗户南侧地面提取到足迹1枚,在北侧卫生间窗户空调外机上提取到踩踏痕1枚,在北侧卫生间窗户玻璃表面提取到手套印拭子1枚的事实。2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张某3的住处进行勘验,在小卧室地面上提取到鞋印1枚的事实。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吴某的住处进行勘验,在室内西南房间内地面上提取到鞋印1枚的事实。22.案发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徐某3、胡某1的住处室内情况。2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徐某4的住处及周围进行勘验,在户外地板上提取到鞋印1枚、户外西侧菜地内提取到烟蒂2枚,在西侧卧室床上碗背面处提取到手印2枚的事实。24.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在被害人徐某4被盗案中,公安机关提取的2枚烟蒂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被告人阿祖举者所留的事实。25.宁波市北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手印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在被害人徐某4被盗案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其中1枚手印与被告人阿祖举者手印的左中指纹是同一人所留的事实。2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叶某的住处进行勘验的事实。2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胡某2的住处进行勘验,在厨房橱柜面上提取到鞋印1枚,在厨房窗户墙壁上提取到手印1枚的事实。28.宁波市北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手印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在被害人胡某2被盗案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1枚手印与被告人阿祖举者手印的左环指纹是同一人所留的事实。29.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赵某的住处进行勘验,在4楼书桌上酸奶吸管内提取到烟头1枚的事实。30.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比中结果告知单:证明在被害人赵某被盗案中,公安机关将在案发现场提取的1枚烟头送检,从该烟头中提取到DNA,且该DNA与被告人阿祖举者的DNA一致的事实。3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王某1的住处进行勘验,在楼道窗户东侧玻璃内侧提取到掌纹1枚的事实。32.宁波市镇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手印鉴定书:证明在被害人王某1被盗案中,公安机关在楼道窗户玻璃上提取的1枚掌纹系被告人阿祖举者左手手掌所留的事实。3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张某2的住处进行勘验,在现场外围绿化带内提取到烟蒂1枚的事实。34.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在被害人张某2被盗案中,公安机关提取的烟蒂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被告人阿祖举者所留的事实。3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杨某的住处进行勘验,在空调外机上提取到手印擦拭物2枚,在窗户外窗框上提取到手印擦拭物1枚,在客厅地面上提取到鞋印1枚,在窗户内窗框提取到手印1枚,在窗户外侧玻璃表面提取到手印1枚的事实。3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吕某的住处进行勘验,在楼梯扶手中部的上表面提取到掌纹1枚,在阳台窗台上提取到雪碧瓶1个的事实。37.宁波市镇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手印鉴定书:证明在被害人吕某被盗案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1枚掌纹系被告人阿祖举者右手手掌所留的事实。38.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在被害人吕某被盗案中,公安机关提取的雪碧瓶瓶口斑迹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被告人阿祖举者所留的事实。3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毕某的住处进行勘验,在一楼办公区的一张办公桌的手机上提取到指纹1枚的事实。40.宁波市镇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手印鉴定书:证明在被害人毕某被盗案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1枚指纹系被告人阿祖举者右手拇指所留的事实。4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郦某的住处及周围进行勘验,在厨房窗户上提取到指印拭子1枚,在二楼卧室地上和三楼楼梯上分别提取到足迹拭子各1枚,在车库北侧地上提取到烟蒂1枚的事实。42.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在被害人郦某被盗案中,公安机关提取的烟蒂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被告人阿祖举者所留的事实。4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董某的住处进行勘验,在现场提取到足迹1枚和指纹1枚的事实。4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王某3的住处及兴谷别墅25号进行勘验,在兴谷别墅25号的一层客厅窗框上提取到擦拭拭子1枚,在二层客厅西侧卧室提取到足迹1枚,在兴谷别墅18号的花房窗户玻璃内侧提取到粘取物1枚的事实。45.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余某、徐某3、徐某4被盗财物的价值。4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明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3。47.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彩金戒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王某3被盗的彩金戒指的价值。48.鉴定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3被盗的港币和泰国铢均为真钞,折合人民币1418.20元。49.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四件饰品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被害人王某3被盗的银镶蓝宝石戒指、银镶红宝石戒指、翡翠挂坠及石英岩(染色)挂件的材质及价值。50.外汇查询信息:证明2016年4月17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51.被告人阿祖举者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至第七笔、第九至第十四笔、第十六、第十七笔实施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八、十五笔事实没有具体交代,对指纹鉴定和DNA鉴定结果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去清泉花园小区实施过盗窃。5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阿祖举者对其实施盗窃的部分小区、别墅等地点进行辨认的事实。53.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押解经过陈述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陈述笔录:证明被告人阿祖举者被抓获的事实。54.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阿祖举者的身份情况。55.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阿祖举者有行政违法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祖举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五笔犯罪事实,经查,侦查机关在案发后及时对该犯罪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在该幢别墅车库北侧地上提取到烟蒂一枚,该烟蒂经鉴定支持为被告人阿祖举者所留。被告人阿祖举者虽对该笔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对上述证据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侦查机关对现场勘验的情况、提取的其他犯罪痕迹、被害人郦某的陈述以及本案中查明的被告人惯用的作案手段,可以认定被告人阿祖举者实施了该笔入户盗窃。故对被告人提出的未实施该笔盗窃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该笔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阿祖举者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且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3,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阿祖举者的违法所得,应予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祖举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阿祖举者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杰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