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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京海与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海,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李京海,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京海与被执行人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5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