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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霸州市亚建电缆辅料有限公司与董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亚建电缆辅料有限公司,董俊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375号原告:霸州市亚建电缆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亚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江,该公司员工。被告:董俊平,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审理原告霸州市亚建电缆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俊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霸州市亚建电缆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26元,诉讼保全费550元由原告霸州市亚建电缆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李云生审判员 李雁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