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分理处申请执行蒋仕雄、蔡少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分理处,蒋仕雄,蔡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分理处,住所地简阳市平武镇柴市下街40-48号。代表人邱能,负责人。被执行人蒋仕雄,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蔡少均,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蒋仕雄之妻。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分理处与蒋仕雄、蔡少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仕雄、蔡少均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蒋仕雄、蔡少均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方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