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智上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衡、耿贺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智上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高衡,耿贺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158号原告:徐州智上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解放南路246号文峰大厦南楼7层。法定代表人:朱信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延祖,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衡,男,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耿贺贺,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徐州智上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衡、耿贺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智上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雪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