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浩与朱琇珺、凤台县金凤凰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朱琇珺,凤台县金凤凰幼儿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85号之一原告:王浩,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琇珺,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凤台县金凤凰幼儿园,住所地凤台县凤凰花园北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217964374930。法定代表人:朱琇珺,该幼儿园园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与被告朱琇珺、被告凤台县金凤凰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浩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1700元,予以退回原告王浩。审 判 长 吴 辉人民陪审员 张怀行人民陪审员 胡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