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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浩与朱琇珺、凤台县金凤凰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朱琇珺,凤台县金凤凰幼儿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85号之一原告:王浩,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琇珺,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凤台县金凤凰幼儿园,住所地凤台县凤凰花园北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217964374930。法定代表人:朱琇珺,该幼儿园园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与被告朱琇珺、被告凤台县金凤凰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浩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1700元,予以退回原告王浩。审 判 长  吴 辉人民陪审员  张怀行人民陪审员  胡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