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曹利静与张俊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利静,张俊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民初1538号原告:曹利静,女,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张俊梅,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曹利静与被告张俊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曹利静、被告张俊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利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碍;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邢台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层的邻居,小区内每个房间均设计了安放空调室外机的格栅。1017年5月11日被告私自将一台空调室外机安装在楼体间的横梁上,紧挨原告卧室窗户,严重影响了原告通风、采光。并且空调使用时产生的噪音和热风,将严重影响了原告休息。楼体间的横梁属于公共部位,被告无权私自占用,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侵权。原告将情况反映到物业,物业协调无果,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告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五日内整改拆除。但被告拒不整改,反而在原告门口大吵大骂,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秩序。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从我装上空调后始终没开过,没有打扰原告休息。我现在正积极联系安装空调的师傅,准备把空调外机拆除。本院认为,被告张俊梅承认原告曹利静在本案中主张的空调室外机影响原告的休息,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庭审中张俊梅表示主动拆除空调室外机,故对曹利静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俊梅自行拆除楼体间横梁上的空调室外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俊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