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昆山钢友物资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张浦镇恒盛荣钢铁销售部、魏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钢友物资有限公司,昆山市张浦镇恒盛荣钢铁销售部,魏荣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584号原告:昆山钢友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41712-1,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东澳钢材现货交易市场E幢30号。法定代表人:孙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灵,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张浦镇恒盛荣钢铁销售部,组织机构代码L47969233,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6号。法定代表人:魏荣兴。被告:魏荣兴,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昆山钢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恒盛荣钢铁销售部、魏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得愚独任审判,后该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钢友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两款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得愚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蔡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