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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6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霜洁与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霜洁,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162号原告:林霜洁,女,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志强,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霜洁与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霜洁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霜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霜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霜洁负担。审判员  黄闻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