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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超,绰号“小春”,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沈威、检察员沈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初,被告人陈超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坝村田洋21号四楼401房的租住处容留杨方(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同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超在其上述租住处再次容留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同年3月7日晚,被告人陈超的朋友马某与韩某从泉州来莆田找陈,并住在陈超的租住处。当晚,马某让被告人陈超帮其先联系,后马某向杨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与韩某、被告人陈超在陈的租住处吸食。次日上午,马某与韩某又一次在被告人陈超租住处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吸食完。2017年3月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超的上述租住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吸毒工具一个。指控认为被告人陈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杨某、韩某、马某及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及吸毒工具照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及被告人陈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在其租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吸毒工具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邱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雪冰附引用法律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