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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芳英、丁慧群、丁凤华、丁凤琳、丁勇与杜彩梅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英,丁慧群,丁凤华,丁勇,丁凤琳,杜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芳英,女,1946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申请执行人丁慧群,女,1969年出生,汉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申请执行人丁凤华,女,1971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申请执行人丁勇,男,1972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丁凤琳,女,1975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杜彩梅,女,1972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东野镇。申请执行人李芳英、丁慧群、丁凤华、丁勇、丁凤琳与被执行人杜彩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兵0801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芳英、丁慧群、丁凤华、丁勇、丁凤琳于2017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彩梅现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317622.88元,申请执行人尚有317622.88元未受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兵0801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生军审判员  赵 彬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