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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3248305N。法定代表人陈道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开发区月河三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3650079D。法定代表人张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817000元,已执行/元,尚欠1817000元,本院现已受理被执行人重整申请(2017)鲁1626破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源审判员 张小增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梦娇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