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晓东,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晓东,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伟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钟伟尧,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G—**号。法定代表人:潘蔡叶,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蒋晓东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7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晓东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晓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78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灵波审判员 朱亚君审判员 赵保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