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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8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常娥与中国美术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常娥,中国美术出版总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531号原告:赵常娥,女,1965年3月4日出生,荣宝斋出版社库房管理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雨,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法律援助。被告:中国美术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总布胡同32号。法定代表人:周伟,党委书记、副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村,女,中国美术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常娥与被告中国美术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常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4911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9年9月入职被告处。2009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09年1月1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由被告转入荣宝斋工作。原告于2015年3月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被告只为原告缴纳了2008年度的社会保险,未为原告缴纳1999年9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且因原告系外地农业户籍,不能在北京市补缴社保,导致不能享受正常的退休养老待遇,造成退休待遇损失,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故原告主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办理退休而要求被告赔偿养老金损失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常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