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亚鹏与李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鹏,李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396号原告:魏亚鹏,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李春霞,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原告魏亚鹏与被告李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魏亚鹏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亚鹏撤诉。案件受理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