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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嘉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嘉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440号罪犯李嘉彬,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台温刑初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嘉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嘉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嘉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罪犯李嘉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嘉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嘉彬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