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9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关汉忠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光,关汉忠,苑志玲,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568号申请执行人:赵龙光,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关汉忠,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苑志玲,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村。法定代表人:高丽,总经理。赵龙光与关汉忠、苑志玲、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8民初29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龙光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关汉忠、苑志玲、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村北×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赵龙光(身份证号:×××)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由赵龙光承担。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