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芳月、杨军民与被执行人马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8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芳月、杨军民与被执行人马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成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克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成玖支付医疗费7296.6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596.6元,由申请执行人马克刚自负2278.6元,被执行人马成玖赔偿53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成玖履行执行款项5518元,交纳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克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